女儿被强奸,父亲打死歹徒会被判刑吗?

三毛 326

女儿被强奸,父亲打死歹徒会被判刑吗?

一,女儿被强奸,父亲打死歹徒会被判刑吗?

14岁的小芳,不幸遭遇歹徒强 奸,而这一幕刚好被自己的父亲看到,二话不说上去就把歹徒打死了,而后歹徒的家人将小芳的父亲告上法院,原本以为法院会判处死刑,但结果却出乎意料。


小芳原本是一名初中生,父母为了让子女能够更好的读书,所以就接在自己身边照顾,而为了能够给小孩一个好的读书环境,所以他们夫妻都在外面上班,平常下课之后就让小芳一个人回家写作业,到了晚上一般10点钟左右就会下班回家,有时候也会让小芳去自己的工厂玩,等着他们两个一起回家。虽然说这样并不是最好的安排,但是起码一家人都在一起,小芳也没有成为一名留守儿童。


但也就是这样的情况,被他们同事肖某发现小芳经常一个人在家,所以久而久之就心生歹念了。

和往常一样,小芳正常下课之后就回家写作业,写完的正准备吃饭,这个时候突然有人敲门,小芳问到是谁,这个时候肖某回道,是我,你爸爸的同事,给你送点东西过来,我们见过面的,这个时候小芳就开门了。

肖某进到家中先是问了一下他父母是不是还没有下班,小芳回答到,是的,不过也快了。然后肖某把门一关,就对小芳动手动脚的,这个时候小芳发现不对,就让肖某赶紧走,但是没有想到肖某不仅没有走,动作还越来越过份,也就是这个时候对小芳实施了强 奸行为。


一个14岁的小女孩面对一个成年男子自然是没有还手能力,这个时候小芳就大喊,而肖某就把她的嘴堵上,也正是这个时候小芳的父亲正准备回来了,因为他们工厂今天突然停电了。

这个时候肖某还在实施自己残暴的行为,虽然小芳也是奋力反抗,但最终还是被强 奸,而他的父亲也在此时回到家中,打开门看到自己女儿被欺负的一幕,冲上去就开始暴打肖某,一边打,一边骂,同时也顺手拿起了旁边的一把锤子,经过几分钟的发泄,却不幸把肖某给打死了。


见肖某没有反应之后,小芳的父亲也害怕极了,这个时候安慰好自己的女儿,就报警了。之后就被警察给带走了。

事后肖某的家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小芳的父亲死刑,但法院并没有采取肖某的家人意见,而是通过警察提供的证据和证词,最终判决小芳父亲属于正当防卫,并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当庭无罪释放。

而后肖某的家人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也是维持原判,而这个判决也让人拍手叫好,可以说是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在这起案件中,肖某属于什么罪刑,如果还在人世,需要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肖某是触犯了刑事犯罪,这种罪刑就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强 奸罪。肖某由于好色,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对小芳实施了这种粗暴的行为,而后警察也在相关的取证中,确认肖某的行为的确是属于强 奸行为,所以说肖某所犯的罪刑就是强 奸罪。

那到底什么是强 奸罪呢,在这也给大家科普一下:


强 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那在这案例中肖某明显就是采取暴力强行与小芳发生了关系。所以自然而然就是属于强 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在这种情况下,肖某很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最低也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只不过他不在人世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所以自然也就没有办法去判决肖某的罪刑了。

小芳父亲在看到自己的女儿被肖某强奸时,把肖某殴打致死,为什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这是源自一个父亲对自己的女儿保护,这是属于一个正当防卫的情况,试问谁看到这样的事情都会冲上去保护自己的女儿,虽然说打肖某欧打至死确实存在不妥,但是这也是一种正常的反应,毕竟14岁的女孩,那是一个花季少女,是人生最好的开始,这样的一个经历对她未来影响也会非常大的,所以他的父亲这种行为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根据上面这个规定法律之所以会这么判决,也是有一定的依据,毕竟肖某的性质是属于非常恶劣的。

虽然说小芳的父亲这种做法确实冲动过头了,但是歹徒丧尽天良,强 奸未成年女性,为人不齿,可以说歹徒是罪有应得,这个时候再加上小芳父亲自首情节,那法院自然也会对其父亲从轻处罚。再者就是小芳的父亲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因为那是一种本能的保护,是一种正常的身体反应,所以当庭宣告无罪释放也是非常成立的。


如果说这种情况还被判有一定的罪刑,那可以说完全就是不管天理、人情、情感,也忽略了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女儿被强奸,父亲打死歹徒会被判刑吗?这里需要分为几种情况

一、为了阻止歹徒施暴,将其打死,不负有刑事责任

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可以说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自然也是不用去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我们通过正当防卫的解释可以看出来: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这种情况为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我们上前去阻止,如果在阻止的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那自然也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试想一下如果这种情况还属于有罪的,那完全就是对被侵害的人一种伤害,可以说是非常不能理解的。


而后还重点强调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自然也是不用负责刑事责

任。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上面案例中,小芳的父亲没有受到刑事责任的影响。

二、正在施暴,为了保护女儿的安全,同样也不需要负有刑事责任

这一点和第一点性质是一样的,同样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试想一下当一个父亲看到自己的女儿在受到施暴的情况下,上前去阻止,难道不是人之常情吗,难道不是属于正当防卫吗?

所以在这种情就况就算对被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自然也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算是不是父亲同样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是一个非常正义的事情,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所以说在这种情况,自然也是不需要负有刑事责任。


三、施暴完成,在歹徒逃跑的时候,将其打死,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就要小心一点,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完成,无法再挽回受害人的伤害,此时自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千万不能过当,特别是不能将其打死,否则自己肯定会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同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就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歹徒做错了事情,但是我们不能私自动私,也不能将其恶打至死,否则到头来受影响的肯定还是自己。

但是这种情况很难会控制住,所以最终会怎么样判决,还是要看事情具体的情况,但法院一般也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还未开始实施的施暴行为,将其打死,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防卫当相关规定: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这种情况就是属于防卫过当,虽然说歹徒有这种行为或者想法,但是还未开始,如果将其打死,那肯定是需要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说女儿被强 奸,父亲打死歹徒会被判刑吗?那要是属于那种情况,如果是第一和第二种那自然是不会被判刑的,但如果是第三和第四种那就很难判断了。



最后: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做错事情的人可以说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在这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守身如玉,控制好自己的欲望,同时也想告诉大家,保护好自己的子女,尽量不要让女孩子一个人在家,更要去低防身边的一些人。


最后再说一句,不管任何情况下,如果发现女儿正在受当不法分子侵害,一定要上前保护好自己的子女,不要想其他的,也不用担心其他的。

21岁的女孩小莉深夜惨遭歹徒强奸,女孩的父亲回来后,一怒之下将歹徒打死。歹徒的家属状告女孩的父亲故意杀人罪,但是法院的判决却让所有的人都出乎意料。

一.真实案例

21岁的女孩小莉,是一名大四刚毕业的学生,为了继续追寻自己的求学梦想,她决定考研。

因为自己的父亲王某正好在一家考研的培训机构工作,所以小丽暑假变成学校到了父亲居住的地方。

一方面很久没有见到父亲王某了,也挺想父亲的,另一方面正好可以让父亲帮助自己复习复习。

小丽到达父亲的住所后,父亲给她安排了一个卧室,让她按照自己的节奏来学习生活。

因为自己平时工作比较忙,不一定能够完全地照顾到小莉。

小莉也比较懂事,平时基本上不需要父亲操心什么,父女俩相处得也特别好。

王某的邻居孙某45岁了,早些年因为好吃懒做,一直没有成家。

某天无意间,孙某在王某家中无意间见到了王某的女儿小莉,一下子被小莉的身材所吸引到,甚至对小丽有了非分之想。

孙某在偷偷地打听王某的行程后,知道王某要去外地出差,格外的开心,他认为自己的机会来了。

某日晚上,王某在和女儿交代一番之后,便拉着行李箱离开了家,去出差了。

早就潜伏在王某家门口的孙某喜出望外,毕竟王某不在家,自己得手的机会大大的。

当天晚上11点多的时候,孙某偷偷地通过窗户潜伏到王某的家中,这确认王某家中的确只有小莉一个人的时候,孙某变得大胆起来。

他看到卧室当中正在熟睡的小莉,于是偷偷地潜入房间里,趁小莉不注意,一把抱住了小莉。

小莉从睡梦中惊醒,慌乱地打开了床头灯,看见了歹徒孙某,竟然是自己的邻居,却对自己做出这样的事情。

小莉大声呼救,但是因为门窗都是关得紧紧的,并没有人赶过来。

孙某拿起写字桌上的水果刀,威胁小丽要是再敢大喊大叫,自己就对她不客气。

孙某提出让小莉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是被小莉明确地拒绝了。

孙某却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强迫着小莉。由于孙某的手劲太大,小莉在反抗了一会儿之后,却始终不是孙某的对手。

就这样,孙某在不顾小莉反对的情况下,强迫小莉发生性关系。

而由于大雾天气,航班取消的原因,小莉的父亲王某临时取消了行程,准备回到家中,次日再出发。

当她打开小莉的房门,原本让女儿也高兴一下,可以多陪她一天。

可是当他看到眼前的这一幕,一个带头的背影,正在强迫着自己的女儿,王某一时间气急败坏,拿起书桌上的一个不锈钢水杯,狠狠地朝歹徒的头上砸去。

当他看到是隔壁的邻居光棍孙某时,就更加生气了,毕竟自己平时待孙某不做,单位发的一些吃的喝的都给孙某送了一些过去,觉得他不容易,没想到竟然做出这样的事情。

不锈钢的水杯被砸得变形了,什么也因为无力反抗,被砸得满头是血,倒在了地上。

这时候,王某似乎才清醒过来,他自己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也进行了报警。

事发之后,警察到达现场,王某主动交代了案发的经过,自己也跟着警察回到了派出所。

而孙某由于伤势过重,失血过多,在被送去医院的路上,就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孙某的大哥大嫂在知道这件事情以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孙某因为也没有其他亲人,赔偿的金额由什么?大哥大嫂带领。

法院受理了此起案件。

二.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歹徒孙某深夜潜入王某家中,不顾王某女儿小莉反对,强行与小莉发生性关系,什么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罪呢?

根据我国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强迫恐吓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条例,犯有强奸罪者,会被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孙某没有死亡,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至少会不会判刑三年以上。

但孙某因为意外的情况,遭遇王某的痛击,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因此不需要继续执行强奸罪行。

其实对于孙某的行为和判罪,很多人还是能够理解的。

毕竟孙某对王某的女儿起了歹意之后,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自己的非法行为,最终做出了伤害小莉的事情,因此受到一些惩罚也是应该的。

三.而王某是否要承担相应的罪行呢?

对于王某用水杯打死孙某的行为,很多人都认为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虽然孙某作出伤害王某女儿的行为是事实,也是违法的,但是王某不应该以暴制暴,去夺取他人的生命。

因为每个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王某明明知道自己一直砸下去,肯定会让孙某丧命,但是王某却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直到将王某打死。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应该被判处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

但考虑到孙某有错在先,并且小莉是王某的女儿,那么可以酌情考虑给王某减刑。

但是最终法官却判王某无罪,当庭释放,而且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经济赔偿,这让很多人都意想不到,甚至是不太理解。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

1.小莉作为王某的女儿,在拒绝父母的无理要求后,依然遭到孙某的强奸,而王某在看到这一切之后,用酒瓶砸孙某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为了能够解救自己的女儿,属正当防卫,因此无罪。

2.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父亲,在看到自己的女儿受辱时,已经超出了自己的底线范围,不可能还会和歹徒好好地商谈,一时间失去了理智,也是情有可原,所以才做出了这样的事情。而且酒瓶本身也在屋子里,因此,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想法,王某所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出于本能,或者是换作别的父亲,也有可能这样做。所以说,无论是动机还是行为,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3.王某在事发之后,或许从冲动当中走了出来,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所不妥,于是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也拨打了报警电话,如果王某真的有意置孙某于死地,那么也就不会拨打急救电话。而且在事后也主动交代了案发的经过,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综上所述,王某行为的一切动机都是为了解救女儿,出于意外对孙某造成了伤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是因为孙某潜入王某家中,对王某的女儿做出伤害,才导致王某做出这样的事情,所以王某也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

法院的判决下来,所有人都拍案叫好,觉得法官判得大快人心。

写在最后:

歹徒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进行了伤害他人的行为,没想到最终因为意外的情况,却让自己丧失了生命,实在是划不来。

其实啊,我国的法律是公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只要坦坦荡荡地做人,不去做违法的事情那么,也能够生活的越来越好。

在这起案件当中,你觉得法官判得好吗?都来说一说。

13岁的女孩小丽,被醉汉给强 奸,被自己父亲撞见以后,直接上去用石头打死了醉汉,而醉汉的家人 ,要求小丽的父亲赔偿100万,必须要判处死刑,没想到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让所有人都不敢相信。

因为感情不合,在小丽8岁的时候,父亲就和母亲离了婚,为了养家糊口,小丽的父亲只能将孩子放在奶奶家,自己一个人来到外地工作。

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只要放假不上学,10岁的小丽就会去村子养猪厂干活,虽然一天只有50块,但是对于小丽来说,自己多挣一分钱,父亲和奶奶就少受一份罪。

这么多年,父亲因为工作一直没有陪伴在小丽身边,出于对女儿的愧疚,在2014年暑假的时候,父亲就将小丽接到了自己工作的城市,这样一来就有时间能多陪陪女儿。

白天父亲上班的时候,小丽就在家里看书从来都不出去,为了让女儿过上好日子,就算在工作上受了伤,父亲也从来不愿意请假。

虽然没有跟小丽说,但是小丽心里却明白,于是有一天,丽丽拿着父亲给自己的钱,到楼下超市买了一斤排骨和玉米,想给父亲补身体。

因为父亲工作的地方离出租房并不是太远,做好饭以后,小丽就想着给父亲送去,再去之前,还给父亲发了一条短信。

没想到走在路上的小丽,却被后面尾随的醉汉捂住嘴巴,拖到旁边的公园里。

因为这段路比较偏僻,再加上是夜晚八点钟,人特别少,13岁的孩子在大人面前,怎么可能有反抗的机会。

当时因为工作比较忙,小丽父亲并没有看手机,等工作结束以后看到短信的父亲,立马慌了神,因为这条短信在一个小时以前发送过来的,如果按照正常走路的速度,十分钟左右就能到达现场。

于是赶紧丢下手里的工作,往出租房的方向赶去,路过公园的时候,看到人行道上的保温盒和散落一地的排骨玉米。

小丽的父亲赶紧跑到公园里面,眼前的一幕让这位做父亲的,愧疚一辈子,所以为了保护女儿 ,小丽的父亲拿起地上的石头,就狠狠地砸在醉汉的脑袋上。

赶紧脱掉外套给女儿穿上,安抚好女儿之后,小丽的父亲发现,躺在地上的醉汉没有一点动静,于是就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没想到这个醉汉,最后因为抢救无效死亡,小丽的父亲也被抓了起来。

醉汉的家属知道事情以后,便对小丽破口大骂,而且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判处小丽父亲死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正当所有人以为小丽父亲要判死刑的时候,没想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小丽的父亲不仅没有被判死刑,更不需要赔偿醉汉家属100万。

在这次案件当中,醉汉构成什么犯罪呢?

受害者为13岁的小丽,属于未成年,因为在给父亲送饭的路上,被醉汉用暴力的手段将小丽拖进公园里,实行违法行为。

整个过程中小丽奋力反抗,但是却被罪犯猛烈地殴打,导致小丽头部重度脑震荡。

所以像醉汉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愿 ,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已经构成强 奸罪 ,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小丽属于未成年幼女,这种罪比较严重一些,最起码5年以上10年以下。

但是小丽的父亲为了保护女儿,一不小心将王某给打死,失去生命的王某,是不需要追究任何的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突然之间死亡,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犯人,如果在中途死亡,将会撤销案件,宣告无罪。

所以这次案件中,虽然醉汉构成强奸罪,要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因为失去了生命,已经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撤销案件。

小丽父亲出手将侵犯女儿的罪犯打死,法院应该怎么判小丽父亲呢?

有些人觉得醉汉虽然有罪犯了法,除了法律以外小丽的父亲没有资格去惩罚对方,更何况对方罪不至死,却丢掉了性命,小丽的父亲属于故意杀人罪,就应该被判处死刑。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我并不认同,身为一个父亲,当看到女儿被别人强 奸的时候,都会和小丽父亲一样的做法。

所以对于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小丽的父亲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责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只有13岁的小丽属于未成年,而且还是幼女,根本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作为父亲是第一监护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因为当时小莉正在被欺负,出于保护孩子才动手打人,属于正当防卫。

2:小丽的父亲在这次案件中,并没有存在故意杀人的动向,首先是因为接到女儿短信之后,才在公园发现,女儿正在被欺负,并没有提前携带任何作案工具,所以这个行为不存在任何故意杀人的意向。

3:保护自己的家人,孩子,这是作为一个家长的本能,刚看到自己女儿被欺负的时候,上前殴打对方,这是一种正常的自我防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人。

4:救出女儿以后,小丽的父亲发现,醉汉倒在地上不起 ,如果是故意杀人,小丽的父亲可以转身就走,或者解决掉躺在地上的醉汉,但是小丽的父亲并没有这么做。

在发现情况不对的时候,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从这一个行为上来看,是根本不存在任何故意杀人的意向,只是属于正当防卫。

写在最后: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一个违法分子,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作为家长,一定要经常与自己的孩子谈心,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陌生人的警惕性。

当发现自己的子女,正在被歹徒侵犯时,身为家长,一定要毫不犹豫地上前保护子女 ,至于一些问题,就留给法律来决定,自己能做的就是减少子女少受一点伤害。

对此,你支持法官这样判刑吗?

我的同事陈大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那是在两年前,陈大江的女儿艳艳学驾照时发生的事情。当时,艳艳在省外的一所大学上大二,这年放暑假的时候,艳艳就想利用这段时间把小车驾照拿上。于是,陈大江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就选择了一所相对管理比较正规的驾校,让艳艳去学车。

当时驾校的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驾校专门针对放假的学生开办了一期培训班。艳艳就是上的这种班,这样的培训班,学员绝大多数是学生,人年轻,脑子活,所以普遍学得就比较快,培训班一方面是为了赶进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打广告,创名声,就加快了这期学员的培训步骤。到最后阶段,班里有一大半学员都顺利拿上了驾照。但是,也有几个学得慢的学员,没有如期拿上驾照。

艳艳就是没有拿上驾照的学员之一。本来,艳艳是想利用暑假的时间,丰富一些自身的技能,没有想到,她对开车真有些水土不服、天然免疫。艳艳怎么练都没能练得出来。眼见着与自己同来的学员都兴高采烈地拿上了驾照,艳艳的心情就越发的烦躁。

在家里,陈大江看见宝贝女儿,为了学车,原本漂亮白嫩的脸庞被风吹日晒得又黑又糙,本来就十分心疼。现在又看到艳艳因为久久拿不到驾照,整天愁眉苦脸,闷闷不乐,就越发地担心起来。

于是,陈大江就劝艳艳干脆放弃这次驾校培训,等到今后有机会再拿驾照吧。

但是,艳艳看似外表柔弱,小鸟依人,但她却是一个外柔内刚的姑娘。艳艳的好胜心和自尊心都非常强,她坚决不接受爸爸的劝导,仍要坚持继续学车,直到把驾照拿到手。

陈大江毕竟是个大人,他知道如果艳艳还是像平常一样,跟着车和其他学员,每天轮流上车练习上很短的时间,不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

陈大江通过询问一些会开车的同事,得知还有一种学驾照的方式,就是花钱单独请一个教练,专门针对一个人进行培训。不过,这样花费比较高,一个小时大约在二三百块钱。

陈大江虽然也心痛钱,但是,艳艳是他心中的宝贝,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艳艳就是他的命。为了艳艳不要说是花点钱了,就是要陈大江的命他也会在所不惜的。

于是,陈大江真的就为艳艳找到了一位专门培训个人的驾照教练。

这个教练姓张,也就三十多岁,他本来也是一所驾校的专业教练,但是,有一次在带学员练习时,出了责任事故,他就被剥夺了教练资格。

张教练失去了工作,但他还要生活啊。后来,经过同行的指点,他还是干起了老本行,那就是他单独培训那些落单的、拿不上执照的学车的学员。

张教练虽然收费比较高,但是他比较有信用,那就是如果在他的培训下,如果学员还拿不上驾照,他除了收取一定的油料费用以外,余款退还。因此,张教练在学车的圈子里的名声还是响当当的。经过他调教的学员百分之百地都能拿上了驾照。

其实,张教练也没有什么绝招,那就是学员必须在他的要求下,多学多练多实践。而且,他在学员面前说一不二,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根本不能有反驳的权力,同时,他对那些手脚反应慢的学员,时常训斥加羞辱,甚至还动起手来,手把手地教你规范动作。

试想,在张教练这种粗暴又严格的要求,经过他培训的学员哪里还有考不上驾照的道理呢?

当张教练和艳艳见面后,第一句话他就问艳艳:你能不能吃苦,你能不能照我说的去做,你能不能对教练绝对服从。

张教练的三连问,也是他对艳艳提出的三项要求,如果艳艳答应了张教练,张教练保证一定要让艳艳拿上驾照。

正为考取驾照焦虑的艳艳想都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张教练。

张教练确实与其他的教练有所不同。他每天天一亮就开车来接艳艳,把艳艳带到一个路宽人少的地方手把手地教艳艳练车。

刚开始,张教练还顾忌艳艳是个在校的大学生,对艳艳还算客气。但是,时间一长,艳艳对开车天然的免疫力就暴露无遗了。

张教练看着艳艳手脚不听使唤,反应极慢,立即就着了急,爆了粗口。人常说,男人骂女人,只有第一次和无数次,有了开头后,张教练经常羞辱艳艳,常常把艳艳搞得是眼泪汪汪的。艳艳几次想打退学鼓,但是与张教练有言在先,艳艳还是咬着牙在坚持。

就是这样,在遭受了无数次的磨难后,艳艳终于可以出徒了。

张教练为了巩固艳艳的学习成果,确保驾照考试的万无一失。他决定带艳艳跑上一两天的长途。

按理说,这完全没有必要。但是,张教练在征求陈大江和艳艳的意见时,这两个人竟然全答应了。结果,张教练就开着车,带着艳艳专门往一些人迹罕见的地方跑。就是在这次长途途中,艳艳出事了,张教练对她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但因为,当时条件所限,艳艳也无法及时报警。

当艳艳回到家后,就把这件事告诉了陈大江。两人一起去公安局报了警,然而,张教练却连家也没有回了,就跑了,不知所踪了。虽然警察发了协查通告,但一年过去了张教练也没有任何消息。

但是,张教练低估了陈大江爱女心切的决心和毅力。他找到了张教练的父母家,只要有时间,他就在张教练的父母家附近蹲守,他听人说,张教练是个大孝子,陈大江断定,张教练就是跑到天边去,也会回来看望老态龙钟的父母的。

果然,在一个中秋节,以为躲过风头的张教练,偷偷摸摸返回父母家,结果被坚持不懈蹲守的陈大江及时地发现了,陈大江果断出手,他本意是想把张教练扭送到公安局去,但是张教练岂能束手就擒,于是两人就打斗在一起,张教练的父母也在旁边拉偏架,眼见着张教练就要挣脱,陈大江一时性急,顺手操起一把剪刀,不仅捅伤了张教练,而且还把张教练的老母亲扎伤了,后来,老人不治身亡。

陈大江虽然为艳艳报了仇,但是自己也因为伤人被判了刑。

艳艳得知父亲的遭遇后,悲痛不已,早知如此,何必非要拿那本花钱又赔人的驾照呢?

其实能够理解父亲的所作所为,那个父亲愿意看见自己的女儿被人强奸的现象,毕竟黄花大闺女被人玷污清白对于未来也不太好,而且也会造成心灵上的创伤。

从父亲的出发点来讲,且不先说对与错如果是我的话看到这番景象或许我会采取同样的行为,因为在危急关头很难去保持理智思维,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至于事发意外将歹徒打死,那无疑来说都会面临恐惧现象,担心会面临牢狱之灾,难道有错么?我个人认为是没错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涉及到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对正在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不法侵害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责任。

第一,如果父亲是对于正在强奸等行为而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那么理应不负责任。

第二,到反之如果父亲是对于强奸之后而实施的不法侵害,那么纯属于报复性的故意杀人行为,因为侵害行为已经完成,那么是会面临牢狱之灾。

第三,还有一种情况在于还未发生关系之前由于主观判定是有强奸的行为而实施的侵害行为,那么这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属于遐想行为,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从问题中可以得知存在于第一的可能性非常大,那么对于这种防卫应属于构成无限正当防卫,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不会承担责任。

其实也具备三个条件,对于特别防卫权的行使;

第一,在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对于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这种危及到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对于犯罪分子我们有权利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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